(四)审定各项裁判工作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五)审定并组织各级各类裁判人员培训,组织裁判规则理论与实践研究,审议编制培训教材。
(六)审议确定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等重大赛事裁判人员名单。
(七)审议确定中国足协各级各类赛事年度裁判人员名单。
(八)审议确定年度国际级裁判候选人名单。
(九)指导、检查和评估会员协会裁委会工作。
(十)依据国际足联统一标准,对裁判人员进行评估、评议和考核。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裁判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裁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裁委会全体会议和中国足协指定的工作会议。
(二)提出会议讨论议题的建议,对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有表决权。
(三)监督裁委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
(四)半数或半数以上委员,可以在全体会议前至少1个月提出议案,并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或表决。
(五)向裁委会或中国足协反映或举报任何裁委会委员或裁判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委员的建议,以及对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裁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罚的提案。
(六)获得并按规定使用裁委会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裁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接受中国足协和裁委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足协和裁委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决议和工作部署。
(二)服从裁委会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自身所承担的工作。
(三)按时参加会议,对每次会议的议题进行认真准备,积极发表建设性意见。
(四)对中国足协裁委会和裁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廉洁自律,公正履行职责,自觉抵制裁判工作中的一切不正之风及违规违纪行为,并向裁委会或中国足协如实反映情况。
(六)保守裁委会及裁判工作秘密。按照规定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裁委会坚持“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品德第一”的用人原则;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廉洁、勤政、严谨、求实”的工作原则。
第十条裁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第十一条裁委会委员对裁委会的决议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在工作中对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将会议内容和决议 对外泄露,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任何委员不得擅自发表对中国足协或裁委会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十四条裁委会及其委员应自觉接受中国足协的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处罚原则
第十五条裁委会委员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及中国足协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范或中国足协其他管理制度的裁委会委员,裁判部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足协裁委会和执委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中国足协执委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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