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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日期: 2015-05-22 阅读: 字体: [ ]

1、此项业务可委托代办:委托代办的,《申请表》需申请人及代理人共同签字,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为外地户籍居民的,还需提供我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但要求申请人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3、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4、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5、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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